金融產品風險評估
金融產品風險評估
一、對產品進行風險等級劃分前,應充分了解以下信息:
1.管理人的誠信情況、經營能力、投資管理能力(例如同類產品過往業績)、內部控制情況、合法合規情況;
2.產品的合法合規情況,發行或募集方式,類型及組織形式,托管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期限,業績比較基準,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杠桿情況,流動性,產品結構復雜性,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3.要求產品委托人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產品分級考慮因素等必要內容。
二、對產品進行風險等級劃分時,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管理人成立時間,治理結構,資本金規模,管理基金規模,相關主體信用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執行度,風險控制完備性,是否具有風險準備金制度安排;投研團隊穩定性,從業人員合規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產品經理的穩定性等。
2.產品是否依法發行,產品的結構,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認繳金額,運作方式,存續期限,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參與和退出安排,杠桿運用情況等。
3.要求考慮的可能存在的其他風險因素。
三、產品存在下列因素的,應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1.合同存在特殊免責條款、結構性安排、投資標的具有衍生品性質等導致普通投資者難以理解的;
2.產品不存在公開交易市場,或因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的價格順利變現的;
3.產品的投資標的流動性差、存在非標準資產投資導致不易估值的;
4.產品投資杠桿達到相關要求上線、投資單一標的集中度過高的;
5.產品存在本金損失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全部損失的;
6.產品采用公開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
7.產品投資標的具有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
8.產品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9.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10.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
11.其他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產品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該按照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整體風險對產品進行風險評估。
四、產品風險評估以產品的風險等級來具體反映,根據產品風險特征和程度,將產品風險分為以下五個等級:
1.R1-低風險等級;
2.R2-中低風險等級;
3.R3-中風險等級;
4.R4-中高風險等級;
5.R5-高風險等級。
風險等級 | 特征描述 |
R1 | 結構簡單、容易理解、流動性高、過往業績及凈值的實力波動率低、投資標的流動性良好、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桿不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本金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極低。 |
R2 | 結構簡單、容易理解、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較低、流動性較高、投資衍生品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桿不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本金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低。 |
R3 | 結構較簡單、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較高、流動性較高、投資標的的流動性較好、投資衍生品以對沖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桿不超過監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本金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
R4 | 結構較復雜、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較高、流動性較低、投資標的流動性差、估值政策較明晰、1倍以上3倍以下杠桿、本金安全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
R5 | 結構復雜、不易理解、不易估值、流動性低、投資標的的流動性差、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率很高、估值政策不清晰、三倍以上杠桿、本金安全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甚至損失可能超過本金。 |
產品發行人根據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對委托代銷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等級劃分和我司評估的風險等級不一致的,如產品發行人確定的風險等級高于我司評估的風險等級,應以產品發行人確定的風險等級為準;如產品發行人確定的風險等級低于我司評估的風險等級,則應以我司評估的風險等級為準。